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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保護要立法更要執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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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新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一直以來,在部分地方部分用人單位,進行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難以得到有效的勞動保護,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依然被要求進行室外露天作業;有些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時,不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或者變相剋扣、減少勞動者的高溫津貼數額等等。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在修訂《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制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細化高溫條件下勞動者權益保護舉措,明確規定對於違反規定危害勞動者健康行為的處罰措施,無疑有利於勞動者權益得到更好的維護與保障。

  不過,與此同時也需看到的是,相對於企業與資方,勞動者屬於相對弱勢地位。而部分企業與資方出於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的目的,並非不存在忽視高溫條件下作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可能性,如在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依然要求勞動者進行室外露天作業,或者拒絕向在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按規定標準發放高溫津貼等等。在這種情形下,由於勞動者擔心維權會得罪企業與資方,甚至導致自己失去飯碗,所以很可能會不敢向企業與資方提出相關勞動保護要求,從而可能導致《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勞動保障規定,難以起到切實保護勞動者勞動權益的效用。

  另一方面,儘管《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強調要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明確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如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但是現實問題在於,當前企業工會組織普遍缺乏相對於資方的必要獨立性,不少企業工會組織負責人甚至由企業管理者擔任,並由此導致不少企業工會長期難以發揮代表勞動者維權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在當前不少企業工會組織缺乏必要獨立性情形下,希望通過工會組織發揮監督作用,促使企業有效保障勞動者包括在高溫條件作業時在內的各項勞動權益,顯得不太現實。

  在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企業工會組織又普遍缺乏獨立性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要得到切實維護,顯然離不開各地包括勞動執法在內相關政府部門的積極作為。唯有相關政府部門嚴格執法,切實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各項處罰措施,對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用人單位,採取包括責令整改或停止作業、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執法行動,才可能讓《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各項勞動者權益保護舉措從紙上走入現實,在更大程度上發揮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效用。

  魏文彪(江西媒體從業者)

熱詞:

  • 高溫保護
  • 用人單位
  • 高溫天氣
  • 高溫條件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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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者權益
  • 工會組織
  • 安排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