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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晚報:六大高溫權益別淪為“六大皆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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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職業健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新辦法對高溫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溫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本報7月5日A19版報道)

  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暫行”了52年,既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具強制效力,根本保護不了高溫勞動者的權利。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又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於高溫保護缺乏強制執行力,勞動者沒有拿起法律武器與老闆叫板的底氣。高溫作業保護、高溫停工、中暑算工傷、高溫津貼等勞動者本應享有的權利形同虛設。四部委聯合修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給勞動者送來法規清涼劑。但對不少勞動者來講,獲取高溫津貼仍然是一種奢望。

  在習慣思維裏,高溫津貼只是一種單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壞由單位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因素決定。再加上單位與職工之間地位不對稱,除非單位主動發放,職工一般不敢找單位要高溫津貼,或者對津貼數額提出異議。

  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權利,不能寄希望於用人單位的利潤血管裏自動流淌道德血液。幾個部門制定一個高溫規定,也未必就能幫助勞動者兌現高溫津貼。相關部門應提高法規執行力,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此外還要主動到一線了解、查處違反高溫勞動保護的用人單位,認真受理勞動者舉報、投訴,做到件件有回音,對於屢次侵犯勞動者高溫權利的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將其列入信用黑名單,提請媒體曝光。如果有關部門執法缺乏剛性,對違規用人單位不能形成威懾力,對高溫津貼的重視只剩下“以通知落實通知,以文件落實文件”,那麼高溫保護立法的積極意義就會大打折扣。

熱詞:

  • 高溫保護
  • 高溫天氣
  • 用人單位
  • 勞動合同法
  • 勞動法
  •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 勞動者
  • 強制執行力
  • 安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