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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高溫津貼是權利不是福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新聞網數字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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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日前聯合印發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35℃以上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及不能採取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應發放高溫津貼。但是,記者在北京走訪發現,不少仍舊堅持在工作崗位的露天工作者並沒有高溫津貼。(7月5日《工人日報》)

  高溫天氣來臨,加強高溫保護,落實高溫權利,又成了勞動者關注的熱點話題。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暫行”了52年之後,既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具備強制效力,根本保護不了高溫勞動者的權利。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又比較模糊、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四部委聯合修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35℃以上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及不能採取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應發放高溫津貼。高溫修法給勞動者送來法規清涼劑。本是件讓人期待的事情。但是從記者走訪的情況來看,勞動者的高溫權利並沒有落實。對不少勞動者來講,獲取高溫津貼仍然是一種奢望。這樣的尷尬現實讓人遺憾。

  在習慣思維裏,高溫津貼只是一種單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壞由單位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因素決定。再加上單位與職工之間地位不對稱,除非單位主動發放,職工一般不敢找單位要高溫津貼,或者對津貼數額提出異議。由於高溫津貼以福利形式來體現,沒有成為員工的權利。

  到底該如何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權利呢?我認為,這不能寄希望於用人單位的利潤血管裏自動流淌道德血液。一個高溫規定,也未必就能幫助勞動者兌現高溫津貼,落實高溫權利。“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高溫保護要修法更要執法。既然《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已經生效,相關部門就要提高法規執行力,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相關部門一方面要主動到一線了解、查處違反高溫勞動保護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要認真受理勞動者舉報、投訴,做到件件有回音,嚴格依法依規處罰違規單位,對於屢次侵犯勞動者高溫權利的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將其列入信用黑名單,提請媒體曝光,增加其違規成本,促使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的高溫權利。要把高溫立法打造成一把利劍。如果有關部門執法缺乏剛性,對違規用人單位不能形成威懾力,對高溫津貼的重視只剩下“以通知落實通知,以文件落實文件”,勞動者的高溫權利不能落實,高溫津貼不能到位,高溫保護立法的積極意義會大打折扣。

熱詞:

  • 高溫保護
  • 高溫天氣
  • 用人單位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 津貼
  • 工人日報
  • 勞動法
  • 勞動合同法
  •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 日最高氣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