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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違約金如何算清?律師建議協商解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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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延期交付,開發商對業主交房時間上的損失進行賠償,本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最近合肥市的劉先生卻不爽快,昨日專門求助本報,希望能找到合適的解決辦法。

  逾期交房賠付標準不同引糾紛

  劉先生在世紀天樂商廈買了一間商鋪,簽訂的合同交房時間是2011年9月1日,但是開發商延期到今年6月份,才陸續與業主們辦理交房手續。在2011年12月,開發商委託世紀天樂管理公司又與劉先生簽訂了商鋪出租協議,從今年5月1日開始劉先生的房子收取租金。

  今年,開發商對業主展開逾期交房賠償,對劉先生只賠付2011年9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間的損失,而對那些沒有把商鋪租出去的業主賠付則從2011年9月1日算起到2012年5月1日。對這樣的賠償結果,劉先生認為開發商對他的賠付也應該算到2012年5月1日。

  開發商代表王經理則表示,劉先生在2011年12月份的時候已經把房子租出去了,對房子已經開始使用,屬於交付範圍內,12月份之後就不在賠付範圍內。

  律師建議協商解決

  在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記者諮詢了合肥的相關律師專家,來聽一聽他們的意見。

  合肥12348司法援助中心王律師認為:“雖然他租出去了,但(到今年5月份的時候)一直並沒有租金啊,開發商應該賠償到今年5月。”

  合肥中天恒律師事務所胡建苗律師則表示:“開發商逾期交房與消費者把房子租出去是兩碼事,沒有必然聯絡。”

  在合肥錦和事務所任印華律師看來,這個問題存在爭議,要看裝修是否視為交付使用,要注意租賃合同上是否有特殊規定;另一方面,業主在沒有正式交房的情況下把房子租出去了,如果房子出現質量問題,那麼就不能讓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開發商還是希望協商解決

  當記者把律師的意見表述後,開發商王經理告訴記者,“我們一開始就講願意協商解決,賠償到12月份他不同意,也想過把時間延長到了今年2月份。”

  任印華律師建議,雙方最好還是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實在解決不了的話,可以考慮走法律途徑。(莫葉芬 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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