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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滑板自行試滑摔傷 法院判決店家承擔20%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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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4日消息:徐先生在購買滑板試用時,失去平衡摔倒致右胯摔傷,他認為商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某體育用品商店擔責20%,即賠償原告徐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1.8萬餘元。

  2010年5月21日18時許,徐先生在浦東某體育用品商店購買滑板,進店後未招呼店員,就自行拿了一塊滑板到商店試滑區域試滑。由於徐先生之前不會滑滑板,腳踩上滑板後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事發後,徐先生由陪其購買滑板的同事攙扶離開赴醫院就診,經診斷徐先生為右股骨頸骨折,當即住院進行手術治療。經司法鑒定,徐先生損傷的後遺症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10級傷殘。徐先生與體育用品商店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便訴至法院。

  徐先生認為,商店為滾軸商品提供試用區域是一种經營行為,理應對該行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自己在正常試用商品時摔倒,沒有過錯和過失,受到的傷害有權要求該商品的所有者、經營者賠償。

  被告體育用品商店認為,徐先生明知自己不掌握滑板技術,未採取任何合理的防護措施,也未諮詢工作人員,貿然試滑,以致受傷,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店中張貼了滑板、滑輪和單車等安全宣傳圖片,店內配備了相關人員對顧客試用現場指導,商店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知道滑板是一項競技運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需要掌握一定的平衡技巧能力才能進行滑行。而原告明知自己不會滑,其試滑時又未採取相關防護措施,也未招呼被告員工現場指導,而直接試滑,導致摔倒受傷,因此原告對其自身傷害的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然而,被告在銷售危險産品時,未示以警示標誌説明,且在提供消費者試用産品時,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被告對原告的傷害後果應承擔次要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法院確定由原告對其損失承擔80%的責任,被告承擔2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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