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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11萬餘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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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湯崢鳴實習生楊天樂)一次意外的車禍,讓嚴女士和朱先生夫婦失去了年僅4歲的兒子,而車禍的肇事者竟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朱先生。事發後,飽嘗喪子之痛的嚴女士將丈夫連同保險公司一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丈夫朱先生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80余萬元(包括商業保險賠償部分)。今天上午,黃浦區法院對這場特殊的官司作出了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嚴女士11萬餘元。兒子倒在車輪下

  直到今天,回想起事發當天的情景,夫妻兩人仍悲痛萬分。據嚴女士講,去年8月15日中午11時許,她正在家裏做飯,突然鄰居跑來告訴她,兒子小磊被車碰了,她立即跑出去察看,此時兒子已經倒在了血泊中。而撞倒小磊的正是小磊的父親朱先生。

  朱先生説,當天他駕駛著自己的小客車沿王家碼頭路由西向北行駛,當車左轉彎行駛到花衣街口時,就稀裏糊塗地把在路邊玩耍的兒子撞了。發現兒子被自己的車撞倒,朱先生頓時慌了神,他與聞訊趕來的妻子嚴女士一同將兒子送到了第九人民醫院。然而,雖經醫院全力搶救,小磊仍因搶救無效死亡。

  去年9月,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認定因本次事故關鍵事實無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丈夫坐上被告席

  在安頓好兒子的後事後,嚴女士夫婦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卻與夫妻兩人的要求相去甚遠。去年11月,嚴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和丈夫一同告上法庭,提出了總計80余萬元的賠償請求。

  法庭上,作為被告的朱先生對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對妻子的陳述均沒有異議,但認為應當在保險理賠範圍內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

  保險公司指出,小磊年僅4歲,是學齡前兒童,嚴女士明知其玩耍的馬路會有機動車通過,但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相應監護責任,因此只同意在保險理賠範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獲賠交強責任險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公安交警部門“關鍵事實無法查清”的責任認定,雖然本次事故無法認定,但雙方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交通事故中行人有過錯,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按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朱先生所有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並在保險期間內,因此,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直接向嚴女士先行賠償的責任。

  關於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雖然嚴女士要求丈夫朱先生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但因嚴女士與朱先生係夫妻關係,是被害人的父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資格混同。同時,機動車商業險也不屬於本案的處理範圍,所以,法院對嚴女士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商業險賠償及丈夫朱先生的賠償責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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