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殼欠款 借殼企業買單一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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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李偉傑

  麥校勳在2011年5月時被珠海警方帶走調查,隨後其控制的上市公司ST方源再度易主,更名為ST博元。不過,麥校勳留下來的“江湖恩怨”沒有終了:日前,ST博元因為一樁方達集團欠款的擔保糾紛,被訴至法院;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ST博元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償還原告共計2300多萬元欠款的二分之一。

  法院判ST博元連帶賠償

  令ST博元頗感頭疼的這起擔保合同糾紛要追溯到三年多以前。

  2009年3月19日,ST博元向盧讚出具《還款擔保書》,承諾對麥校勳控制的方達集團對盧讚的欠款(含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方達集團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盧讚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訴。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於2011年9月7日開庭審理。

  今年1月31日,ST博元收到了永康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是,ST博元對主債務人方達集團尚未歸還原告盧讚的借款本金1511余萬元及利息損失,在50%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ST博元對此進行了上訴。日前,永康市人民法院下發民事判決書,ST博元對主債務人方達集團所欠盧讚的借款本金合計1511余元及利息損失,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初步計算,本金與利息之和已經超過了2300萬元。

  對此判決,有律師分析稱,兩次判決唯一的不同是,增加了“不能清償”的措辭,“現在方達集團已經實質破産,資産拍賣殆盡,基本不可能有錢去清償債務”,所以兩次判決對ST博元的實際意義是一樣的。

  ST博元表示不服判決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ST博元仍不能接受,稱“公司正在準備相關材料,準備就本案申請再審,以切實維護全體股東及上市公司利益”。

  ST博元表示,經過反復核實,公司從未出具過上述《還款擔保書》。《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ST博元認為上述《還款擔保書》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應屬無效,並認定原告盧讚對此擔保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記者了解到,此前,對於ST博元提出未提供過擔保的抗辯,永康市人民法院認為,與原告盧讚持有擔保書複印件、及公安機關的報案筆錄、調查筆錄、麥校勳的錄音等證據印證的內容不符,不予採信;對於ST博元提出擔保書的印章與公司實際使用的印章不符的抗辯,亦不予採信。

  根據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調解書》記載,在2009年時,原告盧讚為了及時參加與被告麥校勳的勳達投資拍賣財産的分配,經過與方達集團及擔保人ST博元的協商,願意撤回對擔保人ST方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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