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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手機案重審個案正義的校正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0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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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城區檢察院 李小萌

  保姆盜竊天價手機案,日前被鄭州中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距一審判決僅半月就發回重審,源於該案宣判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核心即保姆偷欠薪僱主天價手機量刑10年過重。鄭州中院副院長趙永純及時出面解釋了發回重審的原因:此案在被告人對所盜竊手機價值的認識、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及是否存在自首情節三方面存在問題。

  筆者認為,鄭州中院回應了社會關注的核心問題,即是否應該機械地將被盜物品價值與盜竊罪司法解釋處罰標準作簡單比對適用,雖然一審法院已經在盜竊“數額特別巨大”這一量刑檔以最低刑予以量刑。

  法院在審理盜竊案件時,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定罪量刑是必然的,但當案件中不存在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時,縱使有欠薪在前、認識偏差或其他情有可原之處,法官也絕難在法定量刑幅度之下予以裁判。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但是,在全國超過2000個基層法院,佔比最大的案件係盜竊案的情況下,都依託最高法院做個案正義的校正並不具有可操作性。

  保姆盜竊天價手機量刑10年被普遍認為過重,是依現有立法及司法解釋處理案件的極端體現,在追求形式公平的背後,存在著過於限制司法裁量權而犧牲個案真正公平的現象。本案的保姆是幸運的,但不能寄希望於個案正義的校正完全依託社會的關注。

  當然,如果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則易形成混亂,且易留下權力尋租空間;但高度統一的標準,又會因過於機械而傷害個案公平。實踐中,刑法特別減輕程序鮮有適用。相對合理的現實解決辦法,應是適當下放特別減輕程序決定權至省級法院,並嚴格程序、加大公開力度,與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配合改革,一收一放,寬嚴相濟。

  另據了解,“對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及相關責任人,鄭州中院將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雖然處罰並不明確,似乎板子已懸在半空。筆者看來,處理並沒有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員並非明智之舉,司法判斷歸根結底是人對證據的判斷和採信,難以實現量化評價,分歧意見在所難免。以下級法院與上級法院意見不一致為由對法官予以處罰,反而會使下級法院的法官難有基於事實和證據的獨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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