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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婦殺夫騙保險案經3次重審終審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1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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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年三次重審 曾被判死刑、無罪、無期

  在8年內,“花都殺夫騙保案”的被告人鄧秀瓊歷經三次重審,被判過死刑、無罪、無期徒刑。近日,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廣州市中院第四次審理該案後的判決,鄧秀瓊被判無期徒刑。

  丈夫死亡農婦被控殺夫騙保

  2003年1月13日,死者曾劍時被發現陳屍在花都區新華鎮農新路路邊岐山村新華磚廠的魚塘裏,經屍檢,死者胃裏發現了迷藥“三唑侖”代謝物。

  隨後警方了解到,曾劍時的妻子鄧秀瓊曾代買105萬元的人身保險,受益人分別是曾劍時和鄧秀瓊。2002年12月,鄧秀瓊也曾買過大量的安定片,夫妻感情也不算好。

  鄧秀瓊還供出了一個同夥——妹夫毛定稿。隨後,兩人被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鄧秀瓊和妹夫毛定稿是殺人兇手,兩人將曾劍時騙到花都區新華鎮畢村某酒家吃飯,灌下放有安眠藥的茶水,再連人帶車推入魚塘。

  三次重審農婦終審被判無期

  廣州市中院一審該案後,以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判處鄧秀瓊、毛定稿死刑。兩被告人上訴。2004年12月16日,廣東省高院將此案發回廣州市中院重審。庭審中,鄧秀瓊當庭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稱是“被逼所為”。另一名被告人毛定稿則只承認自己全程目擊了鄧秀瓊殺人的過程。

  2005年4月5日,廣州市中院重新作出一審宣判,因故意殺人證據不足,兩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隨後,廣州市檢察院以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有誤、判決不當”為由,提出抗訴。廣東省高院再次將此案發回廣州市中院重審。2007年11月,廣州市中院判決鄧、毛構成故意殺人罪,鄧秀瓊還犯保險詐騙罪,判處鄧秀瓊無期徒刑、毛定稿有期徒刑15年。兩被告人再提起上訴。

  2009年12月24日,廣東省高院裁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將此案發回廣州市中院重審。2010年2月9日,廣州市中院對該案進行第四次審理,法院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鄧秀瓊無期徒刑、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鄧秀瓊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則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判決後,被告仍不服上訴。

  近日,廣東省高院作出了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