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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日報:“天價手機案”的罪與罰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濟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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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保姆張蕓因不滿僱主拖欠工資,將僱主一部“不起眼”的翻蓋手機藏起來,準備日後自己用。但直到僱主報警後,她才知道那款手機值6萬多元。6月27日,鄭州管城區法院認定保姆張蕓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萬元。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嶸發微博怒斥僱主缺德。也有律師認為,此案判10年量刑過重。(6月30日《大河報》)

  許多人將這一案件與2003年發生的“天價葡萄案”相提並論:2003年,在北京市打工的農民李連朋等4人來到一葡萄園偷摘食葡萄,誰知,他們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製的新品種。但最終,3位民工無罪釋放。許多網民因此認為,應當比照“天價葡萄案”對保姆張蕓從輕處罰。

  這兩個案子的確有相似之處,並且值得法律界反思:當犯罪嫌疑人對被盜竊對象的價值有明顯的認識錯誤時,而且憑一般人的常識判斷,無法知道被盜竊對象的價值特別昂貴時,是否應當依據被竊物品的實際價值來對他定罪量刑呢?

  從刑法對犯罪打擊上看,刑罰處罰要依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能僅僅憑藉結果來處罰罪犯,而應當結合罪犯主觀上的故意和認識程度。以本案為例,張蕓雖然偷了一個實際價值幾萬元的手機,但她認為這個手機只值幾千元,她的主觀惡意其實就是要佔有幾千元的東西。對其以幾萬元的數額標準進行處罰,就顯得不正義。況且,這個案件是不是存在“僱主拖欠工資”的酌定從輕情節,還值得深究。

  從目前現有的刑法條文來看,似乎難以找出判張蕓10年以下甚至更輕處罰的依據,但是,庭審法官應當結合法律精神和本案的實際情況,甚至可以效倣廣州“許霆案”,依據刑法“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規定,可以將此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張蕓減輕處罰。

  當然,這裡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僅僅因為罪犯盜竊的實際數額來量刑,並不等於按照罪犯自己所説的盜竊價值來量刑,而是要結合他本人的認識標準、常人認識標準和市場上被盜竊對象的價值來判斷。比如説,張蕓認為偷的手機價值一兩千元,實際手機值六千元,而價值六千元的手機在市場上也是比較普通,這種價值就在她通常認識的範圍之內,那麼,就應當按手機的實際價值對她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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