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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保姆偷手機被判10年,正義不是機械的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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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農村婦女張蕓在鄭州蘇先生家做保姆,幹了40多天活,一直沒領到工資;她一氣之下將僱主的一部手機藏起來,準備回頭自己用。沒想到這部手機居然是價值6萬多元的天價手機,據此,鄭州管城區法院一審判決張蕓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萬元。此案引發熱議。

  盜竊他人財物,理當嚴厲追究法律責任,但這其中,也存在一個量刑適當的問題。

  依刑法的規定,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可處10年以上徒刑。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到10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而張盜竊手機價值6萬元,法院據此認定張的盜竊數額已達到“特別巨大”,處以10年重刑。這種貌似在法條上鬥榫合縫的判決,果然公正嗎?

  首先,是手機的估價問題,也就是這起盜竊案的案值。涉案的Vertu手機雖然是高端機型,但電子産品的折舊很快,目前這部手機還值那麼多錢嗎?

  其次,法律的嚴謹,不等同於冷漠、機械,更不是説法律應背離世事人情。張蕓在僱主一個多月沒發工資的情況下,錯誤地想到了偷僱主一部手機“補償”自己,這種“盜竊”的主觀惡意相對較輕,社會危害也較小。這種“盜竊”跟慣偷入室盜竊、公共汽車上的扒手明顯不是一回事,在量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而且,張蕓是一名農村婦女,在她的印象中手機只是一兩千塊的東西,與拖欠她的44天的工資基本相當,包括筆者在內有多少人之前知道一款手機能價值數萬元?反過來説,張只是用不正確的手法,要回與自己工資相當的財物,如果知道那部手機價值幾萬,可能不會下手。本案屬刑法理論所謂對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對張的處罰因依據其偷手機時的主觀認識——她的犯罪故意只及于她以為的“那個值一兩千塊的手機”。

  正義不是僵硬的,所以還有“校正的正義”,這樣才能避免因為有限的法條無法涵蓋形形色色的現實案件,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所以,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此前,許霆ATM案就適用了這一原則“法內施恩”。這才真正體現寬嚴相濟,刑罰得中,避免激化社會矛盾。

  所謂“正義”,無非是給予一個人應得的賞罰。保姆偷竊僱主,顯然違法,應予懲罰;但僱主拖欠工資在前,而天價手機也明顯超出了一個保姆的認知範圍,這些因素應體現在判決的權衡中。正義,絕不是機械地拼裝法條。(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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