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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手機失竊案”是否嫌貧愛富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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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保姆張蕓偷了僱主蘇某的一部手機。6月27日,鄭州管城區法院審結這起案件,認定保姆張蕓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認定手機價值6萬餘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範疇),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而張蕓稱,她偷手機是因為僱主已拖欠了她40余天工資。(6月30日《大河報》)

  張蕓沒有想到,自己拿走的一部“不起眼的手機”竟然會給自己帶來10年的牢獄之災,更沒有想到的是,這家可以用得起6萬元手機的僱主,竟然拖欠她這樣一個保姆的工資。此事件一齣,便引起了社會的熱議,不少社會名人和法律工作者紛紛為這名保姆鳴冤叫屈,在質疑法院量刑過重之時,也將僱主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筆者認為,此案雖然涉嫌犯罪金額巨大,但是如果不考慮到前因便施用重刑的話,難免會有失法律的公正與威嚴。

  在比較案情時我們發現,此案和2003年的發生的“天價葡萄案”有驚人的相似,但是判決結果卻呈現兩個極端。同樣涉嫌盜竊財物,三名偷吃了天價葡萄的民工,最終因為法院難以確定其行為和危害的是否符合盜竊罪,免於起訴;而張蕓卻不得不面臨十年的鐵窗生涯。俗話説,不知者不罪,筆者認為,雖然此次的盜竊金額已達到6萬元,但是行竊的張蕓並不知道手機的價值,且此案情節輕微,並沒有造成僱主的其他重大損失,完全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施與緩刑。

  其次,本案中對於僱主有無過錯在先的情況並沒有進行相關的考慮,便對張蕓的行為下了不施用緩刑的定論。這一點也是本案中最引起社會質疑的一點。對於一個能夠用得起6萬元手機的僱主,無故拖欠一個保姆40多天的工資,要説自己沒有過錯,這完全是説不過去的。就算是這名保姆在平時的工作中作了什麼令僱主不高興的事情,把她辭退也就是了,何必要用拖欠他人工資這樣的手法來對待一個保姆呢?這也難怪這位僱主的所作所為會招來一片罵聲。

  再次,對於本案中的手機是否價值6萬元,筆者也存在著一定的疑問。據報道,涉案保姆稱,自己是在早上起床的時候,在門口鞋櫃上發現這部銀灰色的翻蓋手機。試想,一部價值數萬元的手機,會冒冒失失的被放在門口鞋櫃的位置上嗎?而且手機這種電子産品,只要一齣商店的門便會急速貶值,就算是一部剛剛買回來的沒拆封的新手機,也不可能按照原價賣出。所以筆者對這部手機的價值評估存在相當大的異議。

  綜上所述,法院在對此案的量刑上,以及對於保姆張蕓的盜竊事實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上存在一定的問題,並沒有符合法律公正、客觀的原則。甚至在民眾看來,此案的判決是對富人的維護和對平民的不公正待遇。所以希望法院在量刑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其他的因素,儘量做到對每個人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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