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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合理嗎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電子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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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墨

  日前,《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通過“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採用“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雖然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考核,但是,以“末位淘汰”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有不合理處。因為“末位淘汰”的結果,總會有最後一名。也就是説,總會有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淘汰,這是不合理的。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是不公平的。因為“末位”並不代表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只是在某次考核的時候,落後於別人而已。而《勞動合同法》也並沒有規定 “末位淘汰”的條款,因此,“末位淘汰”並無法律依據。

  誠然,“末位淘汰”可以加強勞動者的危機感,可以促使勞動者加強學習,提高理論和業務技能。但是,雖然職場形同競技場,但職場畢竟還不是競技場。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同時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用人單位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而不是採取不合理的、違背法律精神的形式。如果總是有人被淘汰,就會讓勞動者感到就業環境非常殘酷,工作很不穩定,容易産生消極心理,這不利於用人單位的發展,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

  如果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制度,也沒有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而且又沒有“不能勝任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就不能輕而易舉地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建立員工激勵機制當然是必要的,但這顯然既要科學,又要合理合情,更要合法。實際上,在一些企業中,有違法之嫌的規章制度,並非只是“末位淘汰”。因此,對企業的規章制度,應該進行合法性的審查,類似“末位淘汰”的制度,應該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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