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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報:“末位淘汰”可索賠是一種制度矯正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30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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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通過“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法院應予支持。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法釋》)向社會徵求意見。(6月29日《新京報》)

  “末位淘汰”雖然源於國外,卻興于國內,成了眾多企業加強管理的一個法寶。從制度設計上看,此舉從客觀上推動了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也有助於精簡機構等。不過,其消極和負面作用同樣明顯。

  具體來説,“末位淘汰”的弊端在於,一是與法律規定相背離。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只能依據其第44條列舉的情形,其中並無“末位淘汰”一項。換言之,企業實行的“末位淘汰”只是其內部管理規定,卻沒有法律依據,其辭退員工的行為為單方面的違約責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有損人格尊嚴、過於殘酷等。在水漲船高的效應下,一個人因為能力,或者環境甚至運氣等多種原因,有可能成為“高個子中的矮子”,結果其雖然做了超常的努力,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依然被淘汰出局,這不僅挫傷了一個人的積極性,對其自尊心也是一種傷害。

  三是這很有可能會成為相關企業繞過法律的侵權手段。如果一個企業,有意對一個員工打擊報復,就有可能會安排其被“末位淘汰”,這必然會導致雙方的對立和衝突。近年來,因為“末位淘汰”引發的勞動糾紛已經日益增多,不少業內人士及法律專家對“末位淘汰”制也提出了質疑。

  “末位淘汰”可索賠,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規範的一種強化,使“內部管理”的越界行為得到有效約束,對於“末位淘汰”趨於理性和科學性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一方面,企業會忌于後果風險,對其“末位淘汰”的使用更加科學和慎重,甚至會有形式創新。比如,根據結果進行仔細的原因分析,幫助員工找原因,找出路。如實行一定的崗位輪換,讓其長處得到發揮,或者加強對其業務方面的培訓,使其儘快成長,而不是一味地“一辭了事”、“一退了之”的非人性做法。

  此外,在人口紅利已經不再,勞務已經由買方向賣方市場轉變的情況下,通過法律層面對“末位淘汰”行為進行規範,有助於建立更加穩定和諧的用工關係,對經濟發展也是一種有效保護。從這一點來説,“末位淘汰”可索賠是一種制度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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