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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應該淘汰了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30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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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位淘汰”本身有違法之嫌。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條件,並且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因此,如果沒有發生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度或損害單位利益的情況,雖然位居“末位”,員工勞動的權利,卻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換言之,用人單位不能以“末位”的理由將員工“淘汰”。

  無疑,“末位淘汰”的激勵效應,以損害員工權益、乃至違法為代價。實際上,“末位淘汰”凸現出的,是員工地位的弱勢,以及企業管理上的隨心所欲。也因此,最高法的這一規定,有力地維護了員工的正當權益。

  建立員工激勵機制當然是需要的,但這顯然既要科學,又要合理合情,更要合法。實際上,現在企業中,有違法之嫌的規章制度,並非只是“末位淘汰”。因此,對企業的規章制度,應該進行合法性的審查,類似“末位淘汰”的制度,應該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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