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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肇事逃逸保險拒賠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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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報訊 記者龐文彬通訊員孫楠報道:因交通肇事賠償25萬元的梁某,本以為可由保險公司“埋單”,怎料遭到拒絕。昨日,記者從佛山中院獲悉,該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終審判決,“交通肇事逃逸”屬免賠範圍,依法駁回梁某上訴。

  據查明,去年10月,小張駕駛梁某的小車,和一摩托發生碰撞,造成搭乘摩托車的黃某當場死亡,摩托車駕駛員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發後小張駕車逃逸,交警部門認定小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向受害人家屬賠償25萬元後,認為該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的限額內進行賠付。而保險公司則以駕駛人交通肇事逃逸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拒絕賠償。梁某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梁某一再強調,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説明”,相關免責條款對梁某不發生法律效力。況且,小張逃離現場的行為只會加重他自己的刑事責任,不會從實質上加重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所以其申請理賠合情合理。

  保險公司則拿出了保險單作為證據,明確告知投保人要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以“加黑”突出標注的免責條款。

  法院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這一免責條款的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且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已以黑體字這一醒目方式予以了標識、提示;而對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後逃逸”這一約定的免責情形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禁止行為。因此,法院依法認定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保險公司拒賠的抗辯理由成立。

  法官説法

  佛山中院民二庭審判長周珊告訴記者,對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諸如無證駕駛、酒後駕駛、肇事逃逸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人的“明確説明”義務可適當減輕。

  而本案反映出的,不單是個法律問題,更是道德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後,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是駕駛人的法定義務,也是其最基本的道德。因此,法律規定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輕則予以行政處罰,重則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可以看成是逃逸者踐踏道德底線所要承擔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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