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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朗琴園業主“組團”罷免業委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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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部分業主組建“罷委會”聯名簽字要求罷免業委會,而業委會則回應是小區物業公司從中作梗。最近,西城區朗琴園小區再發“罷免業委會”風波。

  據了解,6月25日,該小區業主論壇及公示欄內便出現一署名“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籌備組”的告示,稱小區“罷免業委會全體委員”已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公告,鋻於小區超過20%的業主提出“罷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建議”,經籌備組書面徵集業主意見,已有1378戶佔全體業主人數57.42%及佔面積58.32%的業主同意罷免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已形成業主共同決定,自即日起進入更換全體業委會委員的程序。

  在“罷委會”開通的名為“和諧朗琴”的微博中,記者發現“罷委會”提出了“12條”罷免理由,指認該屆業委會超越小區議事規則,不經業主大會通過便違法開立“業委會賬戶、企圖用公共維修資金投資、提出上漲停車費、揮霍業主大會經費等。

  昨天傍晚,該小區業委會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因該小區目前的物業服務合同早在2009年就已到期,為了提高小區物業的服務質量,業委會按照相關規定,于去年底提出了重新招標物業公司的提議,因此,去年年底,就有業主在物業公司的幫助下,要求罷免業委會。“上次在他們提交的174個要求罷免的業主,只核實到有39個簽名是真實的。這次他們又説弄到了1378戶簽名,我們仍然質疑其簽名的真實性。”

  針對“罷委會”的“12條”罷免理由,該負責人稱純屬捏造,業委會不可能侵佔業主所繳納的物業費及公共維修資金,更不可能提高物業費、停車費等。

  ■律師説法

  業主決定雙過半就具有法律效力

  本報律師團成員、北京中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紅偉認為,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小區內有20%以上業主提議,且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業主及總人數過半數業主,即“雙過半”業主同意,業主共同決定的罷免結果,應該合法。

  針對該小區業委會對“罷委會”徵集的1378戶簽名真實性的質疑,吳紅偉稱業委會須出具證據證實簽名不真實。(記者 張淑玲 實習記者 李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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