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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主任被罷免拒交公章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23: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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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小區業委會主任遭罷免後,一直不願將業委會公章、財務賬目等交出來,這讓新成立的業委會工作起來很困難。於是,新業委會將原業委會主任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公章、賬目等。昨天,記者從市五中院了解到,上月底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新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被罷免不移交資料

  今年58歲的鄭娟(化名)是南岸區某知名小區原業主委員會主任。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鄭娟經法定程序被罷免主任一職,業委會于2010年8月19日,召開業委會委員會議推選了新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隨後,新選舉産生的業委會也到主管部門備了案。

  就在當天,新成立的業委會通知鄭娟于2010年8月28日上午到轄區居委會辦公室辦理印章、財務賬目等移交工作,但鄭娟逾期未移交。

  據了解,新業委會于2010年11月18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雕刻新的印章,次日告知業主正式啟用新業委會印章,將原用業委會印章作廢。去年1月6日,新業委會再次通知鄭娟辦理移交工作未果。去年5月16日,鄭娟私自將印章及財務賬目移交給他人,並加蓋原業委會印章,聲稱已辦理移交手續。

  原業委會主任成被告

  “小區原業委會主任鄭娟嚴重失職、嚴重侵犯了業主利益,已被業委會按照法定程序罷免業委會主任一職,之後小區經法定程序重新組建了業主委員會。”新業委會稱,為順利開展工作,新業委會多次致函鄭娟,要求她及時移交印章及業委會財務賬目及其他資料,但她一直置之不理,致使新業委會對原財務賬目無法查清,其他工作也因資料不齊而進展困難。

  於是,新業委會將鄭娟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移交原業委會印章及相關財務賬目資料及原業委會其他資料。

  法院判決辦理移交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印章、財務賬目等涉及到某小區全體業主的權益,而新業委會按法定程序産生是合法的,在小區業主大會討論,經小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後,可代表業主提起訴訟,新業委會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鄭娟的業委會主任之職被罷免後,應在合理期間內辦理移交工作。

  於是,法院一審判決:鄭娟應將原業委會的印章、財務賬目及業委會所有資料移交給新業委會。一審宣判後,鄭娟不服提起上訴,市五中院近日二審開庭後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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