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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建行爆炸案主犯二審維持死刑原判[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5日 14: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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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這是王海劍(紅衣者)等三名被告在庭審現場(6月13日攝)。 6月13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武漢“121”特大銀行爆炸案進行二審。 新華社發(樊斯坦 攝)

  東方網6月25日消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5日對武漢特大銀行爆炸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三個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一審被判死刑,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開始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與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並確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處罰等原因,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

  2011年12月1日17時30分許,當銀行職員提著錢箱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裝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後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爆炸當場致2人死亡,15人受傷,並致財産損失10多萬元。

  一審認為,王海劍在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及具體實施作用,犯罪情節惡劣,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屬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偉、王安安協助了王海劍的犯罪,屬從犯,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審判決後,王海劍、王偉、王安安三被告人均不服,先後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海劍在犯罪過程中有正常思維能力,有明顯自我保護能力,在審訊過程中,回答問題清晰、思維敏捷,且家人沒能提供其具有精神病史的合法證據,王偉、王安安雖退出了犯罪,但未採取手段制止犯罪發生,三上訴人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裁定,原審刑事部分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批程序合法。駁回三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中的刑事部分判決,維持上訴人王海劍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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