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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銀行爆炸案二審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1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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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劍(紅衣者)等三名被告在庭審現場。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武漢6月13日電13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武漢“121”特大銀行爆炸案二審公開開庭受審,將擇日宣判。

  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王海劍為該案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王海劍提出其是被人利用實施犯罪行為;王偉提出其沒有參與製造爆炸物;王安安提出其行為屬於犯罪中止,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王海劍的重大立功情節。

  二審庭審中,王海劍的辯護人提出,王海劍係誤觸爆炸裝置按鈕引發爆炸,其行為構成過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準。王偉的辯護人提出王偉屬預備犯,應當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三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進行了2個半小時,上午9時開庭,11時36分,審判長宣佈鋻於本案案情重大,將提交湖北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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