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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特大銀行爆炸案二審結束 將擇日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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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武漢6月13日電(記者徐海波、李鵬翔)13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武漢“121”特大銀行爆炸案二審公開開庭受審,將擇日宣判。

  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王海劍為該案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開始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與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併為作案進行了試驗和準備。

  2011年8月,因害怕受到處罰等原因,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但王海劍仍然初衷不改。12月1日淩晨3時許,王海劍攜帶爆炸物等材料放置在武漢市雄楚大街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當日下午17時30分許,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當場致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並致財産損失近8萬元。爆炸後,王海劍搶劫未遂逃離案發現場。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王海劍提出其是被人利用實施犯罪行為;王偉提出其沒有參與製造爆炸物;王安安提出其行為屬於犯罪中止,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王海劍的重大立功情節。

  二審庭審中,王海劍的辯護人提出,王海劍係誤觸爆炸裝置按鈕引發爆炸,其行為構成過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準。王偉的辯護人提出王偉屬預備犯,應當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三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進行了2個半小時,上午9時開庭,11時36分,審判長宣佈鋻於本案案情重大,將提交湖北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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