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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建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劍獲死刑 兩從犯均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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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武漢5月14日消息(記者 左艾甫 武漢臺記者 蘇虹)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上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去年12月1日的洪山區建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海劍從2010年10月開始,自學製造爆炸物的方法,並購買濃硝酸等原料非法製造爆炸物。2011年3月,經被告人王偉同意,被告人王海劍搬進被告人王偉租住的小區繼續製造爆炸物。主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

  主審法官: 2011年7月,三被告人經多次預謀,確定由被告人王海劍選擇銀行、安放爆炸物並在運鈔車到達銀行時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爆炸物;由被告人王安安偽裝成保安搶劫錢箱,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由被告人王偉負責接應並藏匿錢箱。

  2011年8月,被告人王偉、王安安因畏懼法律制裁和爆炸物的危險而向被告人王海劍表示不再參與其爆炸計劃,但被告人王海劍仍然明確表示將繼續實施爆炸行為。去年 12月1號下午5點半,被告人王海劍在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爆炸物,當場導致2人死亡; 10人輕傷; 5人輕微傷。單位和個人財産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8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王安安在接受警方調查時,主動供述了與王海劍、王偉共同製造爆炸物預謀搶劫銀行的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其行為均已構成爆炸罪。鋻於三被告人均無賠償能力。另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的親屬已分別代為賠償人民幣6萬元,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一、被告人王海劍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王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三、被告人王安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被告人王海劍免予賠償。

  判決後,王海劍的律師鄭耀華表示。

  鄭耀華:開庭爭議的分歧在於是判處死刑還是死緩的問題,如果他提起上訴以後我們會與二審法院溝通,在上訴的同時我們要提出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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