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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建行爆炸案一審判決 三名被告均構成爆炸罪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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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馮勁松 通訊員徐丹丹)5月14日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2-1爆炸案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結果,法庭還將提交最高院復核。

  當庭,另外兩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王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安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法庭判決王海劍免予賠償,而王偉、王安安共同賠償原告人6萬元經濟損失。

  整個宣判歷時20多分鐘。記者觀察,三名被告人在法庭認真聽著宣判,王海劍聽到自己被判處死刑時,神情木然。宣判完畢,三名被告及代理律師皆未當庭提出上訴請求。王海劍的父親王正遠聽完宣判説,兒子犯了這重的罪,不願再上訴。

  走出法庭,王海劍的母親楊秀芝在家人的攙扶下,邊走邊哭,不時哭著蹲在地上。王正遠一齣庭,就漫無目的地前行,當走出百餘米遠,見家人還未跟上時,他又回轉身尋找親人。

  王海劍的代理律師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延美説,是否上訴,還將與王海劍商量,徵求他的意見。他説,從一審宣判算起,10日上訴期內,可能提請上訴。

  去年12月1日,王海劍攜自製爆炸物在建行一家營業點實施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造成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公私財産損失價值人民幣8萬餘元。

  為何王海劍沒判經濟賠償?王偉、王安安未實施爆炸是否判得過重?

  法庭解釋網友疑問

  昨日,看到網上登出的一審判決結果,網友芝麻1説:為什麼主犯免於賠償?以後主犯就都可不用賠了嗎?

  法庭認為,三名被告的共同犯罪行為給原告等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被告人王海劍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邀約他人、製造炸藥、實施爆炸,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其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危害後果也極其嚴重,論罪應判處死刑,但鋻於王海劍無固定職業和收入,無賠償能力,判處死刑後,就不再追究經濟賠償。

  此外,王安安無固定職業和收入,王偉無個人財産,兩人也均無賠償能力。但王偉親屬已代為賠償人民幣4萬元,王安安親屬也代為賠償2萬元,並由法院予以確認。

  量刑時,法庭充分考慮到此點,對王偉、王安安酌情予以考慮。

  他們為何都犯了爆炸罪?“三王”預謀爆炸劫財

  昨日,市中級法院對12-1爆炸案三被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名被告共同預謀自製爆炸物,均構成爆炸罪。

  昨日,市中院主審法官當庭宣讀判決書。經審理查明。王海劍從2010年10月開始,通過網絡、書籍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購買濃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地非法製造爆炸物。2011年3月,經王偉同意,王海劍搬進王偉租住的小區繼續製造爆炸物。

  2011年5月,王海劍邀約王安安,三人預謀爆炸劫取銀行財物。王海劍、王安安一同購買原料、製造爆炸物並測試爆炸效果。2011年6月,王海劍、王安安在製造爆炸物時因操作失誤引發爆炸,致被告人王海劍左眼受傷並住院治療。2011年7月,三人多次預謀,確定由王海劍選擇銀行,安放爆炸物,並在運鈔車到達銀行時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爆炸物;王安安偽裝成保安搶劫錢箱,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由被告人王偉負責接應並藏匿錢箱。此後,王海劍先後與王偉、王安安到選定的目標銀行等地測試遙控引爆裝置的效果和爆炸物的威力。

  王海劍單獨實施爆炸計劃

  2011年8月,王偉、王安安畏懼法律制裁和爆炸物的危險,表示退出。而王海劍仍明確表示單獨實施爆炸計劃。去年12月1日淩晨3時許,王海劍攜帶自製爆炸物及水泥,騎摩托車竄至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放置爆炸物,並用水泥壓住,留條稱“建築材料,勿動”,防止被人發現和移動。隨後,就藏匿在附近伺機作案。

  當天17時30分,當銀行職員提著錢箱走出銀行,準備上車時,王海劍遙控引爆爆炸物,騎摩托車逃離作案現場。經法醫提供的鑒定結果顯示,當場致2死15傷,財産損失共計8萬餘元。

  王安安供出預謀計劃

  2011年12月7日,公安部門調查詢問王安安,當時,王安安的罪行尚未被發覺,在公安人員的盤問、教育後,他主動供述與王海劍、王偉共同製造爆炸物,預謀搶劫銀行的事實。

  12月8日、12月16日,公安機關分別抓獲王偉、王海劍。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共同預謀,自製爆炸物,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造成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公私財産損失價值人民幣8萬餘元的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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