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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建行網點爆炸案一審王海劍被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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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武漢5月14日電(記者徐海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對備受關注的武漢建行網點爆炸案作出一審宣判,該案主犯王海劍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開始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與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王海劍向王偉、王安安提出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得到了兩被告人同意。三人多次預謀,並確定了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處罰等原因,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

  2011年12月1日3時許,王海劍攜帶自製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竄至武漢市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在門前人行道上。當日17時30分許,當銀行職員將錢箱提出銀行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當場致2人死亡,15人受傷,並致財産損失12.7萬元。爆炸後,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共同預謀並參與了犯罪過程。其中,王海劍具體實施了爆炸,犯罪情節惡劣,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屬主犯;王偉、王安安協助了王海劍的犯罪,屬從犯。

  據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從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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