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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12 1”銀行爆炸案今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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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5月14日消息(記者左艾甫)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武漢"12 1"銀行爆炸案4月27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後,今天上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主犯王海劍進行了宣判。

  備受關注的武漢12 1銀行爆炸案今天上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武漢中院對本案三名被告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3人共同預謀自製爆炸物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造成兩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公司財産損失價值人民幣價值8萬多元的嚴重後果,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了爆炸罪,被告人王海劍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王安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法院宣判王海劍免予民事賠償外,王偉和王安安共同賠償受害人6.2萬元,目前還不清楚三名被告人是否會提起上訴。

  事件背景

  2011年12月1日下午5點30分左右,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發生爆炸,12月16日案件主犯王海劍經群眾舉報被公安機關捉拿歸案,12月30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對王海劍等三人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今年4月27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爆炸案,經審查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其自製爆炸裝置企圖搶劫運鈔車錢款而實施爆炸作案的過程,王海劍等三名被告人均被公訴機關指控犯有爆炸罪,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王海劍等三人製造爆炸物,多次預謀和踩點,最後由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了爆炸物,導致兩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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