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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湖北武漢:12.1爆炸案今日二審開庭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1: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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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劍

     視頻集:武漢“121”銀行爆炸案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13日上午九點備受關注的武漢12-1銀行爆炸案在武漢二審開庭。

  據此,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從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二審具體情況連線記者。

  記者:二審仍在審理當中,王海劍的辯護律師稱此次二審為其辯護的落點是對於王海劍是否被判處死刑並且立即執行,他認為目前對於王海劍是不是唯一的主犯這方面證據是不夠充分的,而且主體和地位都是不明確的,這種情況下不應對王海劍判處死刑並且立即執行。

  律師稱二審結果只要不是判處死刑並且立即執行,他們都能夠接受。

  剛剛得到一個最新消息,辯護人遞交的王海劍的精神病鑒定書被當庭駁回。王海劍堅稱自己沒有精神病並稱自己並非主犯。

       【新聞背景】

  2011年12月1日3時許,王海劍攜帶自製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竄至武漢市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在門前人行道上。當日17時30分許,當銀行職員將錢箱提出銀行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當場致2人死亡,15人受傷,並致財産損失12。7萬元。爆炸後,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

  2012年4月27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開始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與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王海劍向王偉、王安安提出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得到了兩被告人同意。三人多次預謀,並確定了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處罰等原因,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

  法院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共同預謀並參與了犯罪過程。其中,王海劍具體實施了爆炸,犯罪情節惡劣,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屬主犯;王偉、王安安協助了王海劍的犯罪,屬從犯。

  據此,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從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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