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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行爆炸案二審上演“羅生門” 主犯成謎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05: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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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9時,武漢建設銀行爆炸案二審公開開庭。近1個月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王海劍在該案中屬於主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偉、王安安則被認定為從犯,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之後3人均提起上訴。

  三個青年的“羅生門”

  2010年底,23歲的王海劍認識了28歲的王偉。2011年6月,和王海劍同村、關係不錯的王安安被王海劍的一個電話約到了武漢。三個青年正式會面了,在他們的面前,是一個實施爆炸、搶劫運鈔車的“發財計劃”。

  今天,這三個同姓的青年再次相遇,不過地點轉換到了法庭。對於到底誰為半年前發生在中國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的那場造成兩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爆炸案負主要責任,他們的説法各異,猶如“羅生門”。

  法庭上,王海劍依然顯得表達流利、神情鎮定,比另兩名被告多話。在他的表述之下,自己並不是主犯,王偉才是真正的主使者,“王偉只判10年是對法律的侮辱。”

  據王海劍當庭表述,搶劫銀行的想法是王偉通過播放電影暗示自己的,作案思路也是王偉提供的,並播放了好幾場電影為王海劍鼓勵打氣,“我只負責實施”。在自己打算放棄該計劃的時候,大學畢業的王偉背著法律條文“脅迫”他:要是不幹,自己就舉報王海劍生産爆炸物,“最低也是無期”。王偉告訴他,“富貴險中求”。目標銀行也是王偉選定的。

  王海劍認為,自己免費住在王偉租的房子裏,是“人在屋檐下” ,“我有把柄在王偉手上,我只是照做;王偉大學畢業,文化水平比我高。王偉才是主犯。

  而對於自己的“發小”王安安,王海劍既充滿了期待,又滿懷愧疚。當法官詢問他誰能作證他不是主犯時,他開始説出了一個租住在附近的鄰居的名字,猶豫幾秒後,他又加上了一個人:“王安安”。而目前,王安安的證詞均將主犯指向王海劍,也是他的交代,使得王海劍和王偉被及時抓捕。

  他説,王安安是自己叫來的,這事情跟他沒什麼關係,6年判刑太重。

  王海劍甚至不惜發毒誓:“我説的都是事實,否則我千刀萬剮,不得好死。”

  在一審中被認定為從犯的王偉則有另一種表述。王海劍每天早上起來看重大新聞,並宣稱自己要幹一件大事。通過爆炸搶劫銀行的想法,是王海劍在眼睛被雷管炸傷後,出院時提出來的。自己一開始因為“好玩”而參與,發現是違法的事後,最後退出了。

  按照他們的分工,王海劍負責安放爆炸物,並在運鈔車到達銀行時,通過遙控方式引爆爆炸物。王安安偽裝成保安,拿到錢箱,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王偉負責接應並藏匿錢箱。

  王海劍説,王偉用自己的銀行卡在網上購買了保安制服。而王偉説那是一張空卡,自己給了王海劍,錢是王海劍的。從頭到尾,自己沒有出過一分錢。

  王偉説,自己一直以為王海劍在開玩笑,有時候3人在外面吃飯,王海劍甚至當眾説搶銀行的事。但王偉承認,自己同意了計劃中的分工,並參與到目標銀行測試信號。

  對於去年12月1日發生在建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口的爆炸,王偉表示事先自己並不知情。“我覺得莫名其妙地把我抓了進來。”

  王安安的表述則為:“他們兩個誘導我犯罪。”讓自己來武漢是王海劍、王偉共同的意思,但實際發出邀請的是王海劍。王安安説,當時王海劍稱正在做炸藥,準備搞錢。

  王安安表示,自己和王偉交流不多,並不是很了解。王偉聽誰的,王偉是否出資準備製作炸藥的原材料等,他都不清楚。

  2011年8月,王安安因為害怕,提出退出,離開武漢,先是去了廣州,之後回了棗陽老家。

  在問詢階段,辯護律師問王安安是否怨恨王海劍,王安安説人之常情,心裏還是有點怨恨。辯護律師進而向法庭提出,王安安有可能因為對王海劍存有怨恨,而做出不利於王海劍的證詞。

  精神病鑒定申請被當場駁回

  法庭共收到王海劍的兩份上訴狀,其上訴理由有四條,包括申請對王海劍進行精神病鑒定;重新認定王海劍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案發時,王海劍決定中止犯罪,在關引爆器保險時誤按開關鍵而引爆爆炸物,構成過失爆炸罪而非爆炸罪;量刑過重。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當場宣讀了以王海劍父親名義提起的對王海劍進行精神病鑒定的申請。申請的理由有:王海劍原本心地善良,膽小怕事,一向遵紀守法,珍愛生命。但在實施犯罪前,性情大變,思維方式及行為習慣變得匪夷所思。

  申請還提出,王海劍外公因嚴重的抑鬱症于1995年先後兩次服毒,最終自殺身亡。王海劍母親一方的近親屬中,有多人因精神疾病實施自殺。王海劍本人在2011年7月曾遭遇過嚴重的交通事故,本人當場昏厥,腦部受到嚴重衝擊。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明顯表現出情緒高漲、思維異常、言語增多等躁狂性精神病症狀。

  而王海劍本人在庭審現場表示:“我沒有精神病。”

  案件公訴人認為,王海劍本人否認自己有精神病,其辯護人只宣讀了家屬申請,沒有提供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相應住院記錄和鑒定結果。縱觀全案,王海劍在實施爆炸前,製作爆炸物,邀約同夥,多次進行爆炸試驗,精心選擇作案目標;作案時,準確引爆爆炸物,後駕駛摩托車逃離;後將作案用的摩托車砸壞並丟棄。這一切説明,王海劍作案前精心準備,作案時目標清晰,作案後自我保護意識強。因而,沒有必要對王海劍進行精神病鑒定。

  最後,法庭當庭駁回了這一申請。

  王海劍家屬期盼不判死刑

  庭審中,王海劍的辯護人提出,王海劍係誤觸爆炸裝置按鈕引發爆炸,其行為構成過失爆炸罪,一審判決定性不準。

  王海劍在庭審中提出,他在爆炸物中未添加任何碎片,降低爆炸物密度,在案發前,將放置在銀行前的爆炸物從原有的15斤減至5斤,“我只想炸銀行車,不想炸死人。”

  他向受害者及家屬表達了歉意,但強調:“我不是故意的,沒有想過傷人。不是故意起爆的。”

  其辯護律師還提出,證明王海劍等人在該案件中地位和作用的所有證據,都是言詞證據,而王安安和王海劍的證詞都出現了反復,目前的判決過度依賴口供。從死刑證據的角度嚴格來看,沒有達到“證據充分”的標準。

  王海劍是去年12月1日爆炸案唯一的參與者和直接見證人。除此之外,包括公訴人,都是通過揣測分析案情的。不能因為積極策劃、精心準備,就認定王海劍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意向,建議在死刑立即執行之外判處刑罰。

  最後,其辯護律師之一胡延美以個人名義向本案受害者和家屬道歉,表示願意協助王海劍以另外一種方式抹平他們心中的怨怒和仇恨。

  他代表王海劍家人表示:希望能放王海劍一條生路,願接受死刑以外的任何懲罰。

  庭審于上午11時36分結束,審判長宣佈:鋻於本案案情重大,將提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擇日宣判。本報武漢6月1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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