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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銀行爆炸案二審開庭 主犯精神鑒定申請遭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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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武漢6月13日電 (記者 張芹)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3日對武漢建設銀行爆炸案進行二審公開庭審。案審過程中,主犯王海劍父親委託律師遞交精神鑒定申請被當庭駁回。鋻於案情重大,審判長宣佈將提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擇日宣判。

  2011年12月1日17:30許,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傷,公安機關當月先後將王海劍、王偉、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今年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均犯有爆炸罪,其中主犯王海劍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於賠償責任;從犯王偉被判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從犯王安安有自首情節,被判6年。兩名從犯須賠償受害人家庭共計6萬元經濟損失。

  5月21日,主犯王海劍通過其辯護律師正式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書,表示不服一審判決,請求重審或改判。另兩名被告人王偉、王安安也分別提起上訴。

  13日的二審公開庭審中,王海劍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海劍係誤觸爆炸裝置按鈕引發爆炸,其行為構成過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準,且為避免造成嚴重的犯罪後果,王海劍在案發前取走了原放置在現場的十斤左右炸藥,上訴人認為該情節具有量刑意義,請求合議庭核實。

  王海劍再三強調自己並非爆炸案主犯,而是受第二被告人王偉脅迫實施犯罪行為。王海劍辯護律師稱,目前,王海劍是否為唯一主犯的證據並不充分,且主從地位不明確,在這一情況下,不宜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二審過程中,王海劍父親委託辯護律師向湖北省高院遞交精神病鑒定書。鑒定書中説,王海劍一向善良、膽小,在案發前卻突然性情大變,並稱王海劍曾遭遇車禍,大腦受到過衝擊,因此認為王海劍精神失常,應進行精神病鑒定。

  然而,合議庭認為,王海劍為實施犯罪做了長期準備和週密計劃,有正常的思維能力,其作案後砸毀摩托車、毀滅罪證,躲避公安機關的抓捕,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其在庭審過程中回答問題切題、思路清晰、神志正常,辯護人申請對王海劍進行精神病鑒定無事實依據,並當庭予以駁回。王海劍本人亦堅稱自己無精神疾病。

  出席庭審的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該爆炸案造成2人死亡,15人受傷,社會影響重大。被告人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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