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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銀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劍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5日 1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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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1年12月1日發生在武漢關山附近建行爆炸案進行一審宣判:王海劍(左)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中新社發 張暢 攝

  中新社武漢6月25日電 (記者 張芹)6月2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武漢建行爆炸案”作出二審宣判,該案主犯王海劍因犯有爆炸罪,維持原判,依法被判處死刑。從犯王偉、王安安均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12月1日17時30分左右,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傷,公安機關當月先後將王海劍、王偉、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2012年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均犯有爆炸罪,其中主犯王海劍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於賠償責任;從犯王偉被判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從犯王安安有自首情節,被判6年。兩名從犯須賠償受害人家庭共計6萬元經濟損失。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在6月13日的二審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王海劍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及3人的定罪量刑等焦點展開辯論。鋻於案情重大,此案被提交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于6月25日正式宣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海劍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海劍係誤觸爆炸裝置按鈕引發爆炸”等上訴理由均無證據證明,王海劍在實施爆炸搶劫行為前經過精心策劃,引爆時機也與策劃相符,其引爆行為係故意所為。為搶劫銀行在公共場所實行爆炸,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重大。

  原審刑事部分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述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的上訴,維持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刑事部分判決;維持上述人王海劍死刑的刑事裁定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王海劍辯護律師胡延美稱,接下來他將積極做好王海劍死刑復核階段準備,並對王海劍本人進行心理疏導,為其家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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