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主犯精神病鑒定申請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16: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綜合新華社、中新網6月13日電13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武漢“121”特大銀行爆炸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將擇日宣判。

  5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王海劍為該案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與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運鈔車。2011年8月,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但王海劍仍然初衷不改。12月1日淩晨3時許,王海劍攜帶爆炸物等材料放置在武漢市雄楚大街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當日下午5時30分許,王海劍通過遙控裝置引爆爆炸物。當場致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並致財産損失近8萬元。爆炸後,王海劍搶劫未遂逃離現場。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二審庭審中,王海劍的辯護人提出,王海劍係誤觸爆炸裝置按鈕引發爆炸,其行為構成過失爆炸罪,原判定性不準。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三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過程中,王海劍的辯護律師向湖北省高院遞交精神病鑒定申請書,稱王海劍一向善良、膽小,且此前曾遭遇車禍,大腦受到過衝擊,因此認為王海劍精神失常,應進行精神病鑒定。但鑒定申請已被當庭駁回。

熱詞:

  • 王海劍
  • 精神病
  • 主犯
  • 被判處死刑
  • 駁回上訴
  • 二審
  • 被告人
  • 爆炸物
  • 證據確實充分
  • 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