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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能否以賣掉房屋為由要房客搬出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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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諮詢:

  我大學畢業找到工作後,在某小區租了一套房居住,與房主老張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並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租賃期限為3年,按約定繳納了租金。可住了不到三個月,老張找到我,説他與別人已經簽訂了合同,把房子賣掉了,並收了人家的房款。為此,老張讓我儘快搬出去。請問,老張的做法對嗎?我該怎麼辦?

  律師觀點:

  房主老張的做法不僅是不對的,也違反了有關規定。(1)《民法通則》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2)《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向房屋所在城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小李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其租賃行為受法律保護。

  根據上述規定,小李同老張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合法有效,而且簽訂協議後,又履行了登記備案等法定手續,小李完全有權以承租人名義根據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主張房主老張同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等條件下把這套房子買下來。至於老張要求小李騰房的問題,小李可依據規定,協調解決;若小李不買此出租房,可以與老張雙方協商解決,提前終止承租行為,老張應給予適當補償;或者,小李與新房主繼續履行與老張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內容不變。以上幾種方案,小李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其一妥善解決。

  解答人:

  王崇利(高級律師)

  諮詢信箱:

  wdali66@163.com

熱詞:

  • 房屋租賃協議
  • 房屋買賣合同
  • 房客
  • 承租人
  • 登記備案
  • 優先購買權
  • 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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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通則
  •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