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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財險公司投資型業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7: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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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5月22日專電為規範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對財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具備的條件、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凈盈利;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公司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等。

  通知明確了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

  此外,通知規定,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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