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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進一步規範財險公司投資型業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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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範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加強對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管理,中國保監會5月22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了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通知》要求,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報告保監會。

  《通知》進一步細化了投資型保險産品風險控制要求,要求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的財産保險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統籌協調投資型保險業務與保障型保險業務的發展。對於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開發,《通知》要求財産保險公司充分協調産品、精算、資金運用、法律合規等相關業務部門的力量,産品條款須符合保險法及保監會相關管理規定,審慎合理設定預定型産品的滿期收益率,非預定型産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同時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安排相關再保險並計提責任準備金,切實做好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通知》指出,財産保險公司應遵照保監會有關的財務、資金運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的投資型保險産品的財務管理制度、資金運用管理制度和投資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專業化的投資管理部門和投資風險控制部門,並做好有關信息的披露工作。此外,《通知》還對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客戶和渠道管理、應急管理制度、年度審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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