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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 保監會昨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給投資型保險産品營銷劃出一些“硬杠杠。通知規定,投資型保險産品不得在縣(含縣)以下行政區域銷售(市轄區除外),預定型産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産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
通知要求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與財險公司償付能力挂鉤,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50%時,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
通知還規定,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期限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