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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財險銷售須與償付能力挂鉤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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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 5月22日電(記者曲哲涵)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並要求所銷售的預定收益型産品的保險條款中,需列明收益率的約定方式、計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等。

  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

  作者: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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