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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給投資型保險産品營銷劃出“硬杠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3: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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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2日訊 保監會近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了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並進一步細化了投資型保險産品風險控制要求,劃出了一些“硬杠杠”。

  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具備七條件

  《通知》要求,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必須具備以下七個條件:

  1、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凈盈利;2、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單證管理、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和網絡安全運行規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項制度,以及完善的內控組織架構和實務操作流程等;3、公司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4、公司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相關整改期間;5、公司在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高於150%;6、公司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建立了完善的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7、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須停止銷售産品

  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必須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報告保監會。

  此外,《通知》明確規定,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

  預定型産品收益率不得超過銀行利率1個百分點

  《通知》指出,財産保險公司應從防範風險的角度出發,審慎、合理設定預定型産品的滿期收益率。預定型産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産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同時,從防範風險和適應市場發展的角度出發,中國保監會可規定申報産品的最高收益率。此外,非預定型産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

  同時,《通知》還對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客戶和渠道管理、應急管理制度、年度審計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的發佈實施將進一步規範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管理,有效促進該業務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點擊查看通知全文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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