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資訊 >

3年累計凈虧損財險公司將無緣投資型保險業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5月22日,中國保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了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進一步細化了投資型保險産品風險控制要求,要求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的財産保險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通知》要求,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具備下列條件: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凈盈利;公司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公司在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高於150%;公司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相關整改期間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去年約有22家財險公司凈盈利為負,部分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也遠遠低於150%,如天安保險、都邦保險、長安責任保險等。加之受到行政處罰的公司,符合保監會要求的財險公司範圍較小。

  在本次保監會《通知》中,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報告保監會。

  此外,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

  保監會要求財産保險公司應從防範風險的角度出發,審慎、合理設定預定型産品的滿期收益率。預定型産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産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同時,從防範風險和適應市場發展的角度出發,中國保監會可規定申報産品的最高收益率。非預定型産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

  《通知》要求,財産保險公司應對其申報的每一個投資型保險産品分別設定從銷售開始到結束的銷售期限和銷售區域。銷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投資型保險産品不得在縣(含縣)以下行政區域銷售,但市轄區除外。

熱詞:

  • 投資型保險産品
  • 通知
  • 財險公司
  • 財産保險公司
  • 保險業務
  • 凈盈利
  • 凈虧損
  • 償付能力
  • 收益率
  • 天安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