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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加強對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管理,保監會日前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了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進一步細化了投資型保險産品風險控制要求,要求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的財産保險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統籌協調投資型保險業務與保障型保險業務的發展。
《通知》要求,財産保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産品開發過程中,充分協調産品、精算、資金運用、法律合規等相關業務部門的力量,産品條款符合《保險法》及保監會相關管理規定,審慎合理設定預定型産品的滿期收益率,非預定型産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同時,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安排相關再保險,計提責任準備金,切實做好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通知》指出,財産保險公司應遵照保監會有關的財務、資金運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的投資型保險産品的財務管理制度、資金運用管理制度和投資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專業化的投資管理部門和投資風險控制部門。同時,做好有關信息的披露工作。《通知》還對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客戶和渠道管理、應急管理制度、年度審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通知》的發佈實施將進一步規範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管理,有效促進該業務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相關鏈結: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