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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範投資型保險業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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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牛穎惠)保監會昨天發通知規定,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其經營必須保證連續4個季度償付能力高於150%,且進一步細化了投資型保險産品風險控制要求。

  這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須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凈盈利,同時,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高於150%。如果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報告保監會。

  《通知》規定,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收益率方面,預定型産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産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

  需要強調的是,財産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與其簽訂書面代銷協議的機構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關於渠道手續費支付,《通知》要求,財産保險公司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預定型産品手續費率,1年期産品不得超過0.8%,1年期以上産品年化手續費率不得超過0.5%。

  作者:牛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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