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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險公司投資型産品規模“挂鉤”償付能力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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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陳瑩瑩

  保監會22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明確,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

  同時,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報告保監會。

  《通知》規定,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凈盈利;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公司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等。

  此外,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

  《通知》要求,財産保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産品開發過程中,要充分協調産品、精算、資金運用、法律合規等相關業務部門的力量,産品條款符合《保險法》及保監會相關管理規定,審慎合理設定預定型産品的滿期收益率,非預定型産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同時,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安排相關再保險,計提責任準備金,切實做好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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