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資訊 >

投資型財險銷售須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本報北京 5月22日電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並要求所銷售的預定收益型産品的保險條款中,需列明收益率的約定方式、計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等。

  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

熱詞:

  • 投資型保險産品
  • 償付能力
  • 財險
  • 財産保險公司
  • 銷售規模
  • 中國保監會
  • 收益率
  • 保險條款
  • 收益型
  • 保險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