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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 5月22日電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並要求所銷售的預定收益型産品的保險條款中,需列明收益率的約定方式、計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等。
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