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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嚴控投資型財險銷售規模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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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一産品不得超過公司保險産品總規模30%;分析稱該險種與保險保障功能初衷不符

  保監會昨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進一步提高投資型財險産品的銷售監管標準,要求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要控制在公司保險産品總規模的30%以下。

  記者發現,與2008年的原規定相比,新公佈的《通知》要求,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不能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目前,投資型財險多數表現為客戶通過向財産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保險産品,將保費通過財産險公司投入投資市場。

  一位保險業人士告訴記者,近年來,一度銷聲匿跡的投資型財險又在地方一些保險公司現身。2011年,紫金財險曾率先推出兩款投資型家庭綜合財産保險産品,並在江蘇試點銷售。

  “投資型財險在2011年重新現身保險市場,與當時銀行火爆的理財市場有著一定的聯絡。當初投資型財險面世時,正是以理財産品的替代品亮相,進而成為財險公司保費收入的主要來源。”該人士説。

  “控制投資型財險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投資型財險的理財功能可以與銀行理財産品相媲美,而保障功能卻相對較弱,這與保險産品保障功能的初衷並不相符。二是財險公司的資金大多數是一年期的短期資金,資金回報率的風險高於壽險,且監管也不如壽險完善。”該人士表示。(記者張軼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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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型財險被念緊箍咒

  保監會2008年公佈《關於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之後,投資型財險幾乎在一夜之間被砍得只剩下零頭。

  原因是保監會在《通知》中公佈了七項極為嚴格的準入門檻,其中要求銷售投資型財險的公司在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高於150%。而新《通知》還要求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

  “2011年多數險企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達到150%,但溢額限制的提高意味著,不可能再像2008年以前那樣,靠瘋狂拓展業務規模提升保費收入。”一財險資深銷售人士告訴記者。(新京報記者 張軼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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