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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複製沒了34000 法院判銀行賠錢賠利息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賽迪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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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在自己手中, 34000元卻被取走了

  2007年4月,家住開發區的市民劉先生開了個人活期存款賬戶,並辦了一張銀行卡(儲蓄卡),支取方式為憑密碼,截止到2009年2月15日,劉先生賬戶內存款餘額為35010 . 91元。

  2009年2月27日傍晚,劉先生用這張卡在開發區這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取現1000元。

  2009年3月6日晚,劉先生發現賬戶內剩下的34000元存款被取走。劉先生於第二天上午向煙臺開發區金橋派出所報案。劉先生稱,發現賬戶

  內存款被取走後,他曾多次找銀行協商要求銀行對此事負責,但銀行以種種理由推辭,拒絕賠償損失。無奈,劉先生在今年3月16日將這家銀行告上法庭。

  有人複製磁卡,盜取密碼將錢取走

  在庭審中,劉先生稱這張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從來沒丟失過,密碼只有他和他姨知道,卡裏的34000元卻不見了,這讓他非常納悶。劉先生認為是自己在取款機上取錢時,被他人早已安裝在該取款機上的專用設備將該卡複製並通過安裝的攝像頭將密碼盜取。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他人用複製的磁卡及盜取的密碼在芝罘區這家銀行所設的自動取款機上將劉先生賬戶內的存款34000元分9次盜取。

  劉先生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後,但案情一直沒有進展。在庭審中,劉先生請求法院判決銀行償付經濟損失34000元及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存款利息。

  取款機是否疏于管理,雙方有爭議

  在庭審中,這家銀行稱,事情發生在2009年2月,至今已經三年多,請求法院審理訴訟時效問題,並請原告提供訴訟時效未過的相關證據。

  銀行認為,劉先生提出的由於銀行對取款機疏于管理,導致其銀行卡及密碼被盜的説法缺乏必要的證據。銀行調取相關的交易記錄,發現該交易是在煙臺本地通過銀行卡及密碼在自動取款機上被提取的。如果沒有明確的相反證據,銀行只能認為,該交易是劉先生或劉先生的授權代理人支取。

  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儲戶存款和利息

  法院認為,銀行負有對客戶存款謹慎保管的特別注意義務及保障交易場所安全、防範犯罪發生、保護儲戶合法儲蓄不受侵犯的義務。銀行對劉先生卡內存款是否為劉先生或劉先生授權的代理人所支取負有舉證責任,在未能舉證證明劉先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銀行應當賠償劉先生被他人支取的存款及相應的利息。關於銀行提出的案件已過訴訟時效問題,法院稱案發後劉先生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進行了初查,但一直沒有結果,所以訴訟時效自報案時起已經中斷,不支持銀行的辯解意見。

  今年5月10日,法院判決,這家銀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先生存款34000元及利息445 . 3元。案件中劉先生的委託代理人山東魯石律師事務所律師隋雨佳、王旭新介紹稱,目前這家銀行並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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