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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終審被判5年 認罪道歉盼早點服刑回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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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新華網,作者:佚名,原題:《許霆終審被判5年認罪道歉盼早點服刑回家》

    昨日下午(22日),許霆案首次在廣東省高院開庭審理。站在審判庭,許霆一遍遍地説“我錯了”,更數度哽咽……

    經過漫長的法庭審理,合議庭當庭作出終審裁定:依法裁定駁回許霆的上訴,維持原判。就此,許霆仍將獲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非法所得173826元。

    由於是口頭宣判,書面裁定書將於5日內送達。

    同時該裁定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昨日庭上,聽取了許霆的上訴意見,並對二審出現的新證據進行質證後,控辯雙方進行辯論交鋒。合議庭確定庭審焦點為許霆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及是否屬於民事侵權責任等。經過雙方的充分辯論,聽取了許霆的最後陳述後,合議庭隨即休庭評議。合議庭經審理認為,一審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於原判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同時,對於許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不予採納,遂作出裁定:依法裁定駁回許霆的上訴,維持原判。就此,許霆仍將獲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非法所得173826元。

“早點服刑早點回家”

許霆多次懺悔並向銀行道歉

    昨日庭上,一改重審一審開庭時的“保管説”等豪言壯語,白凈的許霆沉默了不少。他似乎有很多話,卻無從説出口,他説:“我上訴只是為了能再和大家説説心裏話。”隨之,對於辯護人的“循循善誘”他一概不配合地説“不記得”“不清楚”,甚至連審判長提醒他自我辯護,他也只是説:“我不想為自己辯護。儘管我不知道自己出了什麼錯,該負什麼責任,但我不該拿、不該跑,我錯了,我應該負起責任來。”整個庭審過程中,許霆一直佝僂著身體看著進行辯論的辯護人,臉上滿是茫然。面對辯護人不遺餘力的辯護,許霆顯然不領情,他認真地反省:“這裡最特殊的就是錢,我沒經過物質的誘惑,無論司法機關怎麼懲罰我,我都相信會是合情合理的,我都會信服。”

    許霆更為被辯護人大肆抨擊的“變異”櫃員機求起情來。“大家不要再怪了,銀行沒有錯,做程序的工程師也沒有錯,都是我的錯,我應該受到懲罰,付出代價……”説到激動處,許霆更當庭向銀行道起歉來,數度哽咽的他請求大眾不要苛責銀行及程序工程師。他説:“沒有任何人能保證不出錯,我不想因為自己的錯誤去懲罰別人,希望大家都能理解這位程序工程師……”

    庭審最後,許霆的陳述格外簡單:“現在我只想早點判了,早點服刑,早點減刑,早點回家。”聽到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後,在法警的押送下,面無表情的許霆頭也不回地走出了審判法庭。

“他滿意我就滿意”

許父堅持兒子無罪,但對終審結果“沒辦法”

    昨日庭審中,坐在旁聽席中間的許彩亮顯得格外低調,剪了小寸頭、滿眼通紅的許彩亮的身體佝僂了不少,甚至很多常與之打交道的媒體記者都沒有認出他來。庭審結束後,在等待合議庭評議的休息時間,記者找到許彩亮。對於兒子在庭上的“誠懇”表現,許彩亮顯然很不滿意,他説:“能有啥感覺,不就是你們説的缺心眼?我看這小子缺的還不止一點……”就連自己親自換上的兩名辯護律師,許彩亮也覺得不太滿意。

比起地震他幸運多了

    當庭判決後,面對一眾記者的追問,許彩亮三緘其口,一臉尷尬地連説:“沒啥好説的。”直到記者追到法院外,實在動不了了,他才説,儘管對終審結果還是不滿意,但沒辦法。“兒子都滿意了,我還有啥不滿意的?”

    儘管之前對判決結果已有心理準備,儘管連連聲稱“他滿意我就滿意”了;更明確表示不會像上次那樣再寫信讓兒子申訴了,因為這次的四川大地震讓他豁然開朗,“這麼多人的兒女都沒活下來,我兒子坐個5年牢算什麼”;儘管心結已打開,但許彩亮仍堅持表示,他依然認為兒子是無罪的,還將繼續申訴下去,就算孤身作戰也要繼續,也算是為推進法制進程做貢獻。

只還花掉的2.5萬元

    既然滿意判決,那麼會還款嗎?許彩亮一臉茫然地説:“兒子沒放出來怎麼還啊?還給誰啊?”想了想,許彩亮又正色告訴記者,錢是許霆拿的,應該由許霆來承擔責任,他並沒有義務替許霆還。他還表示,雖然許霆拿了17萬多元,但自己真正花的只有2.5萬元,別的不是丟了就是被騙了,所以他要還也只是還那被兒子花掉的2.5萬元。許彩亮透露,錢早就拿來了,都是跟別人借的,現在正和法院商量,看怎麼儘快還過去。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時許,許霆來到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許霆發現,取出人民幣1000元後,銀行卡賬戶裏只被扣1元。隨後,許霆先後取款多達171筆,合計人民幣17.5萬元。

    2007年4月24日,許霆辭去其在廣州的工作,攜款潛逃。一年後,許霆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捕歸案。2007年11月29日,廣州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同年12月,許霆案經媒體報道後引起輿論廣泛關注和爭議。2008年1月14日,廣東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法院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以盜竊罪判處許霆5年有期徒刑,罰金人民幣2萬元,並退賠其從銀行ATM機上取出的173826元。許霆不服提起上訴。

    4月9日,許霆正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許霆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民事關繫上的過失,而不是刑事犯罪,應該不構成盜竊罪,重審原判決定性錯誤,二審應作出無罪的判決。>>詳細

許霆以盜竊罪被判5年追繳贓款罰2萬

    3月31日,許霆在被告席站立,聽取法官宣讀對其的一審判決結果。

    新華網廣州3月31日電(記者肖文峰、鄭天虹)廣受關注的許霆涉嫌利用銀行自動櫃員機出錯盜竊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31日15時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許霆未退還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73826元。

熱詞:

  • 許霆
  • 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
  • ATM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