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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網購時錢被劃走貨沒收到 訴支付平臺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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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張蕾)一買家在網上商城進行網購時,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易寶支付”轉賬付款,可款被劃轉,貨卻沒收到。兩名付款人起訴“易寶支付”要求退還7萬餘元貨款一案今天上午由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提供信用擔保義務,雙方也沒有就此另行約定,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2010年10月12日,一買家在上海瞻世數碼批發商場有限公司的網站瞻世商城訂購了一批電腦器材,並使用原告楊女士和竇女士所有的三張信用卡通過“易寶支付”支付了總計7萬餘元的貨款。但在完成轉賬交易後,這兩名付款人稱一直沒有收到瞻世公司的發貨信息。於是,兩名付款人將“易寶支付”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貨款。

  二人認為,保護交易安全,監督並確認交易完成應該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應承擔的義務。要是就管付錢,完全可以直接通過網上銀行進行,還要第三方支付平臺幹嗎?

  此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對貨款的去向也進行了調查。據瞻世商城經營者周先生講,他當時收到的是一位郭女士的訂單,但對方在付款後又取消了合同,並提供了另一個銀行賬戶。他後來根據對方要求辦理了退貨,貨款返回到了郭女士指定的賬戶中,不是當初打款的賬戶。而兩名原告從未以購買者的身份出現過。

  通過“易寶支付”確實能夠查找到兩名原告的付款記錄。但兩名原告並不能就買賣商品情況、登錄網站情況、與賣家聯絡情況等有關網絡交易所必須的信息作出陳述。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付款人不能僅因付款行為而取得買受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法院對兩名原告在網站購物的陳述並未採信,但認可了她們通過易寶支付付款的行為。

  關於“易寶支付”的責任問題,易寶支付表示,他們只是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僅為網上支付提供用戶與商家的連接,不負擔保義務。法院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信用擔保”模式只是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模式中的一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提供信用擔保義務。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兩名原告的起訴。

  雖然易寶支付在此案中沒有責任,但法院對易寶支付也作出了提醒,認為其應當對網頁説明內容進行完善,對款項流轉方法和後果進行更清晰、明確的提示,以防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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