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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狀告公婆索丈夫死亡賠償金 款項性質難確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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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媳告公婆索丈夫死亡賠償金

  法院:配偶、子女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居多,且其子尚未成年,可適當多得

  案情

  2005年初,丈夫秦劍外出務工,不幸的是,他在單位公共浴室洗澡時因煤氣中毒入院,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與用工單位協商,家屬獲賠了7.5萬元。顧玲麗帶著兒子與公婆一起處理完丈夫的後事後,這筆錢尚餘下6.5萬元。不過,因為錢一直在公婆處,顧玲麗沒法支配這筆錢。

  於是,她找到公婆,討論這筆賠償金的歸屬情況,卻不料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顧玲麗認為,死者是自己的丈夫,是家庭的頂梁柱,是自己最親近的人,此款應由其支配。公婆則認為,作為父母也應得到其中的一部分,剩餘部分為孫子存在銀行,以防顧玲麗改嫁後不撫養小孩。

  為此,顧玲麗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此款。(首席記者程呈整理)

  斷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如需正確而又合理地分配死亡補償費用,首先要對此款的性質作出一個正確的界定。死亡補償費用不屬於遺産,不能直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雖然死亡補償費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與遺産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二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死亡補償費是公民死亡後才發生的,而非公民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繼承法》中規定的遺産範圍不包括死亡補償費;如按遺産處理死亡補償費,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這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總之,死亡補償費不符合遺産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遺産,不能簡單地按遺産繼承的原則進行平均分配。

  法院認為,本案中獲賠的款項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於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該款的性質來確定領受人的範圍和分割原則。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範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於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於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於具體的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即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本案中,配偶、子女與死者共同生活居多,且其子尚未成年,可適當多得,而未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秦劍父母可給予適當的精神補償即可。

  據此,法院判決,公婆分得這筆補償費的30%,顧玲麗分得30%,秦劍之子分得40%。(新法制報 永修縣人民法院孫春春)

熱詞:

  • 死亡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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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賠償金
  • 分割原則
  • 狀告
  • 繼承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 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