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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腹子”流産公婆與兒媳爭20萬撫養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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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腹子”意外流産,事故責任方為其預付的20萬元撫養費歸誰所有?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公婆與兒媳為爭奪“遺腹子”撫養費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兒媳取得了該筆補償費。

  2008年春,十堰市房縣人張婷與同在浙江寧海縣打工的安徽省宿州市人陳源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不久即同居生活。2009年底,雙方分別在女方和男方家裏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

  2010年5月25日,陳源在浙江省寧海縣“西城國際小區”工地施工時,不幸被高空墜落物擊中,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因當時張婷懷有身孕,故也作為理賠權利人與死者陳源父母共同參與理賠事宜。

  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由責任單位寧海西城國際工程支付喪葬補助金13萬餘元、陳源妻子“遺腹子”供養費及其他費用共計44萬元。責任單位通過銀行給付陳源父母20萬元、張婷20萬元,剩餘4萬元現金作為死者喪葬費和其它費用。

  2010年6月,陳源父母得知張婷所懷胎兒已流産。雙方為“遺腹子”的20萬元撫養費歸屬産生糾紛。因雙方協商無果,陳源父母將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張婷返還因陳源死亡而得到的賠償款20萬元。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陳源不幸死亡後,責任方與陳源父母及張婷達成賠償協議書,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已履行完畢,該協議合法有效。責任方按照協議給付張婷“遺腹子”撫養費及其它賠償款共計20萬元。後因張婷流産其佔有的“遺腹子”撫養費148392元如係不當得利,理應由付款方依法主張權利;至於其他賠償款51608元係張婷作為賠償權利人依據賠償協議所得並無不妥。故陳源父母主張該項權利主體不適格,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了二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陳源父母以張婷所得為不當得利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責任單位對該賠償協議逐條賠償項目清楚,責任單位依據陳源父母和張婷所簽訂的理賠協議全額賠償到位,屬陳源父母和張婷的共同意願表示。現張婷所孕“遺腹子”雖流産,但因協議未對此中情況作出約定,且陳源父母與張婷在簽訂賠償協議及領款後,也未對“遺腹子”是否存活進行約定,故兩上訴人要求張婷退回20萬元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依法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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