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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産權”還是“房地産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1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報網─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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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俊 通訊員/盤潤疇 朱嘉敏)當你從別人手裏買房子時,你是只買了房子的所有權,還是一併買了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近日清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出賣人認為其出賣的只是房屋産權,而非房地産權,拒絕過戶給買家。此要求已被法院駁回。

  2005年4月20日,江某以5.8萬購買了韓某位於新城某小區房屋,當時房屋尚未辦理産權證,合同約定房屋面積為88.20平方米,並約定出賣人在取得該房屋的房屋産權證後10日內協助買家辦理過戶手續。後江某依約如數支付了購房款,韓某亦向江某交付了房屋,房屋一直由江某使用至今。

  2012年1月18日,韓某取得了該房屋的房地産權證,登記權屬人為韓某,顯示房屋取得方式為1997年6月30日購買,共有情況為單獨佔有。江某遂要求韓某按照合同約定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但韓某卻認為當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其妻子也即房屋共有人馮某沒有簽名同意出賣,因此合同無效。且該合同約定出賣的只是房屋産權,並不是房地産權,江某只交付了購房款,但並未交付土地使用權的款項,因此合同明顯違反常理,於是一直拒絕協助過戶到江某名下。無奈之下,江某只得將韓某起訴至法院,並提供了有馮某簽名的裝修項目表一份,證明馮某當時清楚房屋買賣情況,並對房屋買賣無異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韓某取得房屋房地産權證,産權人只登記為韓某,共有情況為單獨佔有,根據物權公示原則,韓某具有單獨處分房屋的權力。而且從江某提供的裝修價目表反映,韓某妻子對房屋買賣是知情且並未提出異議的,《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産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因此,韓某在出賣房屋的同時,也轉讓了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無論房屋産權證或是房地産權證都是房屋權屬的證明,韓某因為一字之差理解為賣屋沒賣地屬於對法律理解錯誤。法院遂據此依法判令韓某按合同約定協助江某將房屋房地産權證過戶到江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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