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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産房未上市就被出售無法過戶 産權人被判違約賠1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11: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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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將單位所分央産房放在仲介處銷售,在購房人陳某買下後卻因賣方沒有上市證明而無法過戶,於是購房人將仲介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海淀法院判處王某退還購房款並支付違約金10萬元。

  王某于1995年從單位處購得一套位於本市薊門裏小區的房屋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去年,需要籌錢的王某將該房放到某仲介公司出售,最終陳某找到仲介公司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共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30萬元,此外陳某還支付了房産經紀公司仲介費4.5萬餘元。

  去年5月,在雙方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産權過戶手續時,發現該房屬於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而王某無法提供原售房單位出具的同意該房屋上市的證明,雙方未能辦理成過戶。

  無法完成過戶的陳某隨後將王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王某退款及賠償違約金26萬元。同時,陳某也將仲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收取的仲介費。

  被告王某透露,因為他已經離開原單位十餘年,不知道該房屋不能上市交易,雖不能為陳某辦理過戶手續,但可以與陳某就房屋買賣辦理公證,要求繼續履行雙方合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有效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王某無法提供原售房單位出具的同意該房屋上市的證明,雙方無法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導致陳某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目的不能實現,所以合同只能解除。除了退還房款,由於因王某原因房屋無法過戶,導致合同解除,王某作為售房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後,法院確定王某賠償陳某違約金10萬元。

  法院同時認定仲介公司在查明原售房單位為中央在京單位的情況下,未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導致現買賣雙方房屋買賣無法完成,應當退還其收取的費用。(記者王晟 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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