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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賣房人退還房款並賠償1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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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薔通訊員唐盈盈)老王將單位分的福利房交給仲介出售,未料該房屬於央産房,無法提供原單位的證明便不能辦理過戶。買房人隨即將老王和仲介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海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老王被判退還購房款並支付違約金10萬元,仲介公司也要退還仲介費。

  1995年老王從單位購買了一套位於薊門裏小區的房屋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2011年,老王通過房産經紀公司出售該房屋,最終與小陳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小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30萬元,老王將房屋交給了小陳居住。小陳還支付了房産經紀公司仲介費45600元。

  後雙方于2011年5月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但因該房屋屬於央産房,老王無法提供原售房單位出具的同意該房屋上市的證明,雙方未能辦理成過戶。

  隨後,小陳將老王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老王退款及賠償違約金26萬元。同時,小陳也將房産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收取的仲介服務費45600元。

  老王在開庭時陳述,因為其已經離開原單位十餘年,不知道該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其雖不能為小陳辦理過戶手續,但可以與小陳就房屋買賣辦理公證,要求繼續履行雙方合同,不同意小陳的訴訟請求。

  房産經紀公司在開庭時陳述,該公司收取的服務費包括了居間服務、代辦貸款和代辦評估,不同意退還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陳與老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有效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老王無法提供原售房單位出具的同意該房屋上市的證明,雙方無法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導致小陳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目的不能實現,現小陳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後,老王應當將收取的購房款130萬元退還給小陳,小陳應當將房屋退還給老王。因老王原因,房屋無法過戶,導致合同解除,老王作為售房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小陳作為購房人也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在簽訂合同前了解房屋産權的相關信息,其未全面了解該房屋産權的相關信息,對合同的解除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最後,法院酌情確定老王賠償小陳違約金10萬元。

  針對房地産經紀公司,法院認為,該公司此次居間服務促成的房屋買賣合同所售房屋為暫不能上市交易的央産房,故該居間服務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公司應當在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前核實交易房屋的來源及性質,並且在查明原售房單位為中央在京單位的情況下,應告知買賣雙方需要查明原售房單位是否同意該房屋上市交易,其未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導致現買賣雙方房屋買賣無法完成,給買賣雙方造成損失,其履行居間義務有重大過失,應當退還其收取的費用。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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